房子漏水的法律賠償責任
一、開發商為責任賠償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于2000年6月30日頒布《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開發商賠償責任范圍: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出現以下情況由開發商進行賠償: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根據《房屋建筑質量保修辦法》等有關規定,開發商(包括建設單位)對屋面、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滲漏,有一定的保修期限,其保修期應為5年。在這期間開發商(建設單位)是責任的主體,房屋主體出現漏水,可以要求開發商對漏水進行修繕。值得注意的是,開發商僅對房屋原有的防水工程滲漏而承擔保修賠償責任,由于其他人為因素,如移動水管、擅改裝潢而引發的漏水原因,由業主自行負責。
二、要求樓上業主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83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樓下鄰居遭到漏水危害,可以要求漏水業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且賠償損失,如果樓上業主不執行,則可訴諸于法律,由法院強制執行。
受漏水損害的一方應首先請房屋質量檢驗部門對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補漏作出鑒定報告;鑒定出來后,如果是相鄰方的原因,可憑報告要求相鄰方立即或及時給予修補,并可向相鄰方提出對修補期間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的要求。如果相鄰方不配合,受損一方可將爭議提交到法院。假若相鄰方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受損方可自請施工隊從樓下維修,發生的費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樓上業主賠償。如果樓上的不賠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申請動用物業維修基金進行維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房屋出現滲漏,滲漏處如屬建筑共有部分或共用設施設備。共有部分指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粱、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房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業主可以找物管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申請動用維修基金作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