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漏水,找誰賠償損失
黃女士家里衛生間漏水,水順著線槽滲到樓下屋頂。當時樓下還未裝修,沒人住,所以也就沒在意,沒去補漏。等幾個月過去后,有一天樓下的人找到黃女士家,跟她反映漏水問題。黃女士到樓下查看后,發現因為自己家里衛生間的漏水,樓下滲水地方已經發出淺黃色的痕跡,于是馬上承諾說及時進行補漏。現在補好了,也做閉水試驗證實不漏了。但此時樓下卻拿來一份協議要求黃女士簽名確認。樓下說,現在不漏,不能保證以后不漏,所以還是得白字黑字寫清楚。這可以理解。可是看協議內容,上面主要有兩個補償內容。第一、以后裝修好了,如果客廳天花板及家具因樓上滲漏水發霉,要讓黃女士賠償。第二、因為漏水問題導致他們的房子以后賣不出去或者價格賣不高,也要求黃女士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這協議能簽嗎?
雷邦仕提醒
一、《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開發商賠償責任范圍: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出現以下情況由開發商進行賠償: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二、《民法通則》第83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受漏水損害的一方應首先請房屋質量檢驗部門對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補漏作出鑒定報告;鑒定出來后,如果是相鄰方的原因,可憑報告要求相鄰方立即或及時給予修補,并可向相鄰方提出對修補期間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的要求。如果相鄰方不配合,受損一方可將爭議提交到法院。假若相鄰方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受損方可自請施工隊從樓下維修,發生的費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樓上業主賠償。如果樓上的不賠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所以,針對黃女士情況。第一條協議內容可以簽,即使不簽,一旦證實是黃女士家導致的漏水造成損害,也得由法律強制要求黃女士家進行賠償。當然,如果房屋年限及漏水情況仍在開發商賠償范圍的,可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
第二條協議則千萬不能簽。房子售價如何涉及眾多因素,如供求、市場規律、宏觀政策等等因素,不能把價格直接與漏水進行掛鉤,再說,樓下也沒這個權利要求黃女士簽訂這個不可控的價格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