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的糾紛如何處理(二)
二、房屋漏水糾紛處理
1、首先應查明此管理職責歸誰。公共設施應由物業負責,從維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設施則要看屬于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各方有約定應從約定,如無約定,專有部分由專有權人負責管理維護沒有異議,但對共有部分的管理維護職責歸誰有爭議。防水層如果作為共有設施,因為屬于隱蔽工程,一般認為樓上住戶作為實際使用人應承擔合理使用的行為義務,樓下作為受益人也有相應的義務,這種義務主要是體現在費用承擔上。
2、開發商的責任:在保修期內,如果不是人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開發商要承擔全部責任。根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第(四)款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3、公平責任:對于已過保修期的房屋,各方當事人無過錯(或無證據證明其過錯),如因防水層自然老化,此時維修費用按民通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根據實現情況,由當事人分擔,一般為一人一半。
4、物業的責任:漏水肯定不是物業造成的,但如果物業在這里面有疏于管理的情況,或是出現了問題后沒有及時處理,導致損失擴大或出現了更嚴重的問題,那么物業要承擔責任。前者比如管道堵塞,雖然不是物業干的,但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理,如果沒做到,那就可以追究物業的 責任;后者比如樓上違法裝修,物業未制止,那么就可以找物業要求賠償損失。